摘要: 宪法实施的要义在于基本权利能得到实践。基本权利的“客观法”面向为政治共同体设定了两项义务,即以其内在价值为运行规则以及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在民主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运行规则是由法律来确定的,那么宪法审查制度就成为检验上述两项义务是否得到落实的试金石。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尚没有得到良好的运行,即第二项义务的实践脱离了第一项义务的约束,宪法实施仍具有保守色彩,而这正是“革命宪法”和“改革宪法”背后的“进步史观”与施密特式制宪权理论在现实中的影像。然而,改革的持续推进不断消解着上述观念的物质基础,且与之相伴的则是公民基本权利“主观面向”的夯实,而这又有助于第一项义务约束力的回归。于是,物质上的变迁和理念上对“制宪权”规范性的注入最终使得宪法实施具有了现代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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