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8, Vol. 37 ›› Issue (2): 77-84.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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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形态变迁

徐大闯   

  1. 浙江大学光 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 收稿日期:2018-04-18 修回日期:2018-04-18 出版日期:2018-04-15 发布日期:2018-03-19
  • 作者简介:徐大闯,男,河南获嘉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

Changes in Forms of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XU Dachuang   

  • Received:2018-04-18 Revised:2018-04-18 Online:2018-04-15 Published:2018-03-19

摘要: 宪法实施的要义在于基本权利能得到实践。基本权利的“客观法”面向为政治共同体设定了两项义务,即以其内在价值为运行规则以及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在民主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运行规则是由法律来确定的,那么宪法审查制度就成为检验上述两项义务是否得到落实的试金石。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尚没有得到良好的运行,即第二项义务的实践脱离了第一项义务的约束,宪法实施仍具有保守色彩,而这正是“革命宪法”和“改革宪法”背后的“进步史观”与施密特式制宪权理论在现实中的影像。然而,改革的持续推进不断消解着上述观念的物质基础,且与之相伴的则是公民基本权利“主观面向”的夯实,而这又有助于第一项义务约束力的回归。于是,物质上的变迁和理念上对“制宪权”规范性的注入最终使得宪法实施具有了现代性的契机。

关键词: 宪法,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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