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4): 15-21.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4.003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代本土法治进程中法律续造空间的可能性——基于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司法解释的限定

石东坡   

  1. 浙江工业大学 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杭州 310023
  • 收稿日期:2015-04-15 修回日期:2015-04-15 出版日期:2015-08-15 发布日期:2015-07-12
  • 作者简介:石东坡,男,河北无极人,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以《立法法》的修改为指向”(12YJA820059);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入选计划及学术攀登项目“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及其立法进路”(PD2013033)

Possibility of Legal Re-Creation in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Based on Article 104 of the New Legislation Law Which Defin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I Dong-po   

  • Received:2015-04-15 Revised:2015-04-15 Online:2015-08-15 Published:2015-07-12

摘要: 对于我国法治中是否容许法律续造,学界存在争议。法律续造,是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形。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一种“造法”的创制权、创设权、拟制权。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必须恪守其边界、限度,即严令司法解释不得越界,使不在“法律续造”之际回转启动释法或变法、修法的衔接环节得以贯通,搭建、弥合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回路与法律更新途径,将司法审判中应当转换为立法的制度需求和规范设计的实践诉求疏浚、引导、反馈和回输到法律规范的创制领域之中,理顺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之间的关系,健全法治体系的内部机制。严格禁止法律续造,同样是严格司法、统一标准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 立法法, 创制权, 立法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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