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制度供给角色。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追求、国家重心以及制度环境直接决定着地方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实践遵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以前,基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现实需要,中央对地方立法权在整体上秉持一种“收”的权力姿态;改革开放至《立法法》颁布以前,基于市场经济逻辑的实践考量,中央在地方立法权的角色定位上呈现出一种“放”的治理倾向;而在《立法法》颁布以后,中央除了延续立法权“放”的基本思路之外,更加注重立法权力配置的规范性和制度化。就本质而言,地方立法权的“收”与“放”主要围绕权力配置的规范性和制度运行的顺畅性而展开,其核心追求是在权力和制度的精妙聚合中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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