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1): 5-14.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1.001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应急行政法的部门定性及其法治发展路径

谭 波1,王 玉2   

  1. 1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28;2河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郑州 450001
  • 收稿日期:2020-03-18 出版日期:2021-02-15 发布日期:2020-12-16
  • 作者简介:谭 波,男,河南商丘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玉,女,河南漯河人,河南工业大学马 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央地立法权的事权配置思路与行使限度研究”(20BFX033)

On the Departmental Nature of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ts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Path

TAN Bo,WANG Yu   

  • Received:2020-03-18 Online:2021-02-15 Published:2020-12-16

摘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促成的应急行政的职能专门化,进一步显示了应急行政单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大应对”或“大应急”的体系应运而生、应时而行,就这一点而言,同为大国的美俄应急管理的国家安全化趋势,对我国应急行政与国家安全之间关系的定位有着明确的启示作用:部门协调需要强化,资源调配能力需要进一步统合。行政紧急权21世纪初走上前台的过程,不同于当前应急行政权的统合,两者有着不同的功能与理论侧重。应急行政法的原则应进一步体现专门化,同时 考虑利益衡量的问题。应急行政法应契合社会共治趋势,体现其部门中的“软”属性,同时注重本领域法律规范的有机整合。

关键词: 应急行政, 应急行政法, 行政应急性原则, 社会共治, 国家治理,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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