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7, Vol. 36 ›› Issue (3): 49-5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7.03.005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法治视角下的行政立法审查研究——兼对《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王霄艳   

  1.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
  • 收稿日期:2017-04-18 修回日期:2017-04-18 出版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作者简介:王霄艳,女,山西平遥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 基金资助: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型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研究”(16ZLZXZF00050)

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Re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 of Law—— Interpretation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the Legislation Law

WANG Xiaoyan   

  • Received:2017-04-18 Revised:2017-04-18 Online:2017-06-15 Published:2017-05-09

摘要: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 96 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关键词: 立法法, 行政立法, 立法审查, 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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