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1): 58-6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1.008

• 专题_立法权限与体制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城市群发展背景下较大的市立法权之扩展

陈光   

  1.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 收稿日期:2015-02-27 修回日期:2015-02-27 出版日期:2015-02-15 发布日期:2015-01-26
  • 作者简介:陈 光,男,山东莱州人,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博士。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治理多元规范结构之优化研究”(14YJC8200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区域发展中多元规范的结构及其优化研究”(DUT14RW106)

On the Exten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Major Citys in the Context of Development of Urabn Agglomeration

CHEN Guang   

  • Received:2015-02-27 Revised:2015-02-27 Online:2015-02-15 Published:2015-01-26

摘要: 城市群的发展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扩展较大的市立法权则是回应这种挑战并满足城市群发展法制需求的必然要求。它具体包括较大的市数量的增加和立法权限的扩大两个方面。然而,较大的市立法权的扩展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认识、较大的市的认定标准,以及现行立法体制与立法批准制度等。就较大的市立法权扩展的具体方案而言,增加较大的市数量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回归宪法型”、“市场准入型”和“市场+控制型”等三种,而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扩大则涉及完整的地方立法权的赋予、辅助性原则的确立和允许地方立法协作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此次《立法法》修改中予以积极反映。然而,在已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城市群发展背景下较大的市立法权扩展的规定仍存在问题,应当改进。

关键词: 区域一体化, 城市群, 较大的市, 立法权, 立法法, 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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