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度设计存在以下问题:立法法、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监督法中有关立法监督的内容规定并不不一致;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行使着违背基本法理逻辑的改变权;对设区的市级权力机关设定了比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更为严格并且不符合监督可行性要求的不合理监督制度;未对多元立法监督主体的各自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范;碎片化的单行立法监督程序制度有待完善与系统化。为全面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全面、系统、科学地重构设区的市级立法监督制度,有必要适时转换立法监督理念,理顺各种立法监督主体之间的主次职责关系,适时修改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等宪法性法文件中有关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及其监督规范内容,并创制、完善有关设区的市级立法监督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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