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4): 5-9.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4.001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和体制机制

汪全胜   

  1. 山东大学 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 收稿日期:2015-04-05 修回日期:2015-04-05 出版日期:2015-08-15 发布日期:2015-07-12
  • 作者简介:汪全胜,男,安徽桐城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Criteria and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Scientific Legislation

WANG Quan-sheng   

  • Received:2015-04-05 Revised:2015-04-05 Online:2015-08-15 Published:2015-07-12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确立“法治中国”的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三位一体。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的基础与前提是有“高质量的法”,即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包括:合宪性、合民意性、可操作性及合民族性。为实现科学立法,需要建立与科学立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人大立法工作机 制,三是建立完善的法案起草机制,四是建立有序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五是完善法案的表决程序,六是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 科学立法, 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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