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4, Vol. 33 ›› Issue (1): 32-40.

• 法律专题_立法理论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后体系时代”的立法实践范畴新论——基于修改《立法法》的思考

石东坡   

  1.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杭州 310023
  • 收稿日期:2014-02-01 修回日期:2014-02-01 出版日期:2014-02-01 发布日期:2014-03-08
  • 作者简介:石东坡,男,河北无极人,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12YJA820059);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入选计划及学术攀登项目“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及其立法进路”(PD2013033)

New Opinions on the Category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in the Time of Post-Law-System——Based on the Amendment of Legislative Law

SHI Dong-po   

  • Received:2014-02-01 Revised:2014-02-01 Online:2014-02-01 Published:2014-03-08

摘要: 主持人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一系列关于立法制度发展改革的重要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中将“立法法(修改)”首列其中。可见,立法制度、体制、机制的变革,及其在作为基本法的《立法法》上的确认、反映和完善,已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十分紧迫、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全面实行法治方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必由之路。因此,作为针对立法实践进行理论研究,深入揭示立法实践规律的法学专门学科,立法学责无旁贷地担起进一步焕发学术活力和思想锐气,回应和引领立法实践深刻变革的历史责任和理论使命。由此,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本期 围绕立法理论在基本范畴的确立、研究进路的转向等问题上刊发两篇论文。其中《“后体系时代”的立法实践范畴新论》立足和引申实践观,对“立法实践”的内涵、属性与特征的辨正和剖析,论证和提出了立法实践的特质,并试图给予立法学学科一个安放基座。而《论“后体系时代”立法学研究之嬗变》则是基于立法方法论的考察,将立法学置于当下法治体系的制度、实践和理论诉求之中,通过对立法学的发展历程的总结和剖析,对立法学的学术走向予以前瞻,提出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价值的价值论、立法制度设计的本体论转向以立法技术为中心的方法论研究。相信以上两篇论文对进一步丰富和深化立法理论研究,推进围绕中国立法实践所生成的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和繁荣,有着积极意义。(本期专题特约主持人:石东坡) 摘 要:实践是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的依存基础,对自然的实践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的实践体现着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和价值。其中立法,是一类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制度实践,具有集体理性基础上“规范设计”的特有本质。既要重视立法实践的客观制约性,又要重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确立立法实践的准确内涵,明确立法实践的基本属性,是立法学学科建设中奠定基石范畴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立法活动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实践, 法律实践, 政治实践, 制度实践, 集体理性,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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