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6): 14-2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12
李华俊,栾正伟,张思静,张再云
LI Huajun,LUAN Zhengwei,ZHANG Sijing,ZHANG Zhaiyun
摘要: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以及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必然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和谐互动的社会。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时由于权责定位不清而导致其出现权责让位、缺位与越位现象,并进一步使得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治理的效能发挥不足,严重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其深层次的根本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社会组织资源依赖与身份依附下的角色异化;行政捆绑与权力限制所导致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身份弱化;政策模糊与政—社、社—社利益博弈中的越界冲突。只有定位国家战略部署,从法治轨道上厘清政社权责,确保实现政社合力,才能更好地顺应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需求。为此,需要优化法律规范,明晰政社权责;强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构建政社合力机制,助推多元主体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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