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8, Vol. 37 ›› Issue (6): 28-37.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8.06.004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周泽中
Zhou Zezhong
摘要: 鉴于行政决策过程涉及不同主体价值、利益以及理性的复杂博弈关系,其可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过程。现有行政决策实践中呈现出多重困境:“合法律性”标准凸显决策合法性来源单一,主体间信息交流闭塞导致利益链条断裂,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缺失致使公众基本信任低迷。据此,有必要综合考量当前行政决策所面临的前述困境以及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之核心内容,以便着眼于现实情境,充分贯彻与落实现代行政民主和法治政府的目标意涵。通过公众参与充权、协调利益冲突、规范决策程序,型构一种多元化协调性的决策机制,综合权衡和客观考量行政决策机制必须具备的三维法效:形式合法性是基础价值预设、参与式民主是利益沟通媒介、社会可接受是普遍理性趋向,终而实现行政决策所欲追求的民主、公平、效率价值之间的有效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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