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定某种事物是否具有可裁判性,属于法院的权限范围。不同于当事人适格,时机成熟测试标准所要分析的问题是何时就某案件进行审查。正是在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可以发现时机成熟原理得以存在的独立运作领域,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实施前的审查。时机成熟测试,要在“拒绝审查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困苦”和“对议题作司法裁判的适切性”两方面进行权衡。时机成熟的问题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人民法院仅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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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新. 司法审查的时机:美国联邦法院的经验与启示[J]. 江汉学术, 2018, 37(4): 96-103.
ZHANG Hongxin. Ripeness of Judicial Review:U.S. Federal Court’s Practice and Enlightenment[J]. JIANGHAN ACADEMIC, 2018, 37(4): 9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