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1): 15-2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1.002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确立与规则建构

吴良志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 收稿日期:2019-10-21 出版日期:2021-02-15 发布日期:2020-12-16
  • 作者简介:吴良志,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湖北经济学院客座教授,武汉海事法院高级法官。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16BFX099)

On the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Rule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WU Liangzhi   

  • Received:2019-10-21 Online:2021-02-15 Published:2020-12-16

摘要: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理基础是预防性行政诉讼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具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诉讼制度。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为双重预防性,容许性体现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在启动要件、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与诉前程序调适、与暂时法律保护措施对接等方面建构和完善相关规则。

关键词: 环境法, 行政诉讼, 预防性行政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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