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2): 81-87.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2.009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无意义案件的可裁判性研究

张洪新   

  1.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 收稿日期:2020-03-07 出版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2021-01-19
  • 作者简介:张洪新,男,山东临沂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博士,E-mail:hongxinzh@126.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司法权力的丰富性研究”(19FFXB029);中国行为法学会支持项目“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撤诉问题实证研究”(2017中行法研012号)

Study on the Justiciability of Court Trial of Mooted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ZHANG Hongxin   

  • Received:2020-03-07 Online:2021-04-15 Published:2021-01-19

摘要: 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包括撤诉在内的各种行为都可能使得案件没有进一步审理的必要和意义。对于没有审理必要或者审理意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考虑何种因素,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行政诉讼目的实现的角度,法院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审理无意义案件,即案件所涉议题本身变得没有意义或个人利害关系没有意义但所涉议题本身仍然存在。如果是议题本身没有审理意义,由于司法权力得以运作的前提消灭,此时法院必须将案件予以驳回。在个人利害关系变得没有审理意义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所涉及的议题仍然有裁判的需要,此时该案件是否仍然具有可裁判性,法院必须将案件及时裁判的迫切需要、对司法权威的不利影响以及现有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等审议性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可裁判性,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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