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包括撤诉在内的各种行为都可能使得案件没有进一步审理的必要和意义。对于没有审理必要或者审理意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考虑何种因素,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行政诉讼目的实现的角度,法院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审理无意义案件,即案件所涉议题本身变得没有意义或个人利害关系没有意义但所涉议题本身仍然存在。如果是议题本身没有审理意义,由于司法权力得以运作的前提消灭,此时法院必须将案件予以驳回。在个人利害关系变得没有审理意义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所涉及的议题仍然有裁判的需要,此时该案件是否仍然具有可裁判性,法院必须将案件及时裁判的迫切需要、对司法权威的不利影响以及现有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等审议性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