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2): 88-9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2.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警察云取证与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司法判例和相关学说为考察对象

高荣林   

  1.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武汉 430034
  • 收稿日期:2020-05-13 出版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2021-01-19
  • 作者简介:高荣林,男,湖北襄阳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E-mail:gaoronglin1973@sina.com。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数字时代警察电子搜查的宪法隐私权限制研究”(18YJA820003);湖北警官学院2021年度一般项目“警察云取证的法律规则研究”(YB-25)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Police Cloud-forensics and Citizens’Privacy Protection:Based on Judicial Precedents and Relevant Doctrines

GAO Ronglin   

  • Received:2020-05-13 Online:2021-04-15 Published:2021-01-19

摘要: 在美国,由于“第三方理论”的存在,当云用户接受云服务时,其也将承担隐私信息可能被云服务商使用或披露给警察或第三人的风险。因此,云用户的隐私无法得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为了弥补以上缺憾,保护云用户的隐私权,美国颁布了电子隐私保护法案,该法案限制警方或政府执法人员迫使网络服务商向政府提供其存储的用户信息;限制网络服务商自愿向政府和非政府人员提供其存储的用户信息。为了论证云用户的隐私权,美国学界又提出了:电子邮件理论,即将公民接受云服务视为接受电子邮件服务;承租人理论,即将云服务看作是第三方提供的“保管箱”服务;封闭的容器理论,即将云服务商提供的存储空间看作是背包、公文包、行李箱等“封闭的容器”。云用户对以上“电子邮件、保管箱和封闭的容器”都应该享有合理的隐私权。市场发展理论认为,保护云用户的隐私促进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云计算, 云存储, 云取证, 公民隐私, 隐私权,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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