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7, Vol. 36 ›› Issue (6): 85-9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7.06.012
唐士亚
TANG Shiya
摘要: 现有股权众筹治理研究主要从行政强制监管的单一视角出发,根据治理对象或治理主体的不同,产生了“平台中心论”“投资者中心论”和“监管机构中心论”三种观点。实践表明,传统金融监管的强制性特点与股权众筹的新型内涵逆向相悖。基于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相对稀缺的执法资源,股权众筹治理亟需创新治理模式。声誉机制具备的信号显示/发送功能具有良好的信息导向功能,借助无数投资者“用脚投票”深入作用于股权众筹平台和筹资者的核心利益,是一种高效的社会治理之道。声誉机制生效需要信息、权力、成本和时间要件,并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等多种信息工具的组合使用。声誉机制的核心在于信息的高效流动,应将“信息生产—披露—分级—反馈”全面整合,确保有效信息迅速进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认识结构,构建以声誉惩罚为中心的股权众筹信息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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