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8, Vol. 37 ›› Issue (4): 76-81.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8.04.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党内法规解释权归属及其法治完善

谭 波   

  1.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 收稿日期:2018-06-15 修回日期:2018-06-15 出版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2018-07-16
  • 作者简介:谭 波,男,河南商丘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 基金资助:
    河南工业大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央地立法权的事权化配置与立法能力研究”(2017SKPY14)

On the Ascription of Interpretative Power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and its Improve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TAN Bo   

  • Received:2018-06-15 Revised:2018-06-15 Online:2018-08-15 Published:2018-07-16

摘要: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体系适用的延伸与效力的延续,现行党内法规解释权的分散不利于党内法规的准确适用。党内法规解释权应该形成完整的自足体系,党章中可以规定自身的解释权主体以及其他不同层级的党内法规的解释权归属原则,以党内法规所涉及的内容来进行解释权主体的分类完善,以期在解释实体权限上形成互补;在解释程序上亦需要形成固定的表现形式,在解释权的行使上注重国家法律规范相较于党内法规的优位性,保持党内法规解释权与国家法律解释权的衔接。

关键词: 党内法规, 解释权, 法治体系,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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