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已深嵌入“改革的国家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内部,在发挥这一体制或模式的绩效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深刻的合法化、规范化难题。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竞争,它带来了一系列制度化的效果。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关系成为地方立法的结构性约束条件,以其为动力的地方立法,一方面,发展出了工具理性、实验主义、制度绩效等突出特点;另一方面,也存在地方立法的民主合法化基础的缺失、法治系数偏低、规范冲突等风险。其需要从规范竞争秩序、完善政治问责机制、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防范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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