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9, Vol. 38 ›› Issue (5): 94-10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5.011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刘文斌1,孟 健2
LIU Wenbin,MENG Jian
摘要: 对二审中发现的死因鉴定无效问题,存在另行委托鉴定机构的“直接修正”与发回重审的“间接修正”两种处理模式。“直接修正”模式决策依据涉及法条适用技术、绩效考核、经验规律以及办案外围环境等因素。“间接修正”模式的主要价值追求涉及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精准司法等。依据三线原理,行之有效的司法举措应兼顾道德底线与理想上线,在双线约束中寻求旨在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相对合理“中线”。为此,应理性对待“群众呼声”,提防法律问题泛政治化;尊重司法规律,优化绩效考核。承办人员既要善于直接引用法条,又要勇于巧用法理进行补充式创新;既要重视规律、经验与技巧,在待查事实与认知终端之间架设“快车道”,又要防止思维定势。在可能导致死刑适用的故意杀人案件办理态度方面,办案机关与人员应当满足被追诉人对死因鉴定审查环节的参与权和质证权,在突出优先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前提下,兼顾审判效率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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