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是否是受贿罪的司法难题, 目前有 “宽大处理” 和 “无罪” 两种司法模式。“无罪” 模式的合法性存疑, 但具有显著的政策有效性, 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置方案。“无罪” 模式与受贿罪的既遂理论相抵牾,“及时退还” 不属于既遂后的有效恢复或犯罪中止,“及时退还” 实质是缺乏受贿罪故意的无罪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完全等同于积极退赃, 及时退还仅适用于收受贿赂而不包括索贿情形; 及时退还的本质是无受贿罪故意,“及时” 强调退还的期限性、 主动性、 积极性与有效性。应通过刑法修正最终解决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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