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6, Vol. 35 ›› Issue (5): 37-48.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6.05.005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江奥立1,杨兴培2
JIANG Aoli1,YANG Xingpei2
摘要: 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已初具其型, 但我们还有必要对这一理论中前置性法与刑法之间如何契合、 在何种程度上进行衔接等问题作进一步的阐述和释解。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事实上是刑法 “二次性” 规范属性进一步延伸和分解的结果, 把握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深化谦抑理念的关键。应受刑罚处罚性的价值在于强调刑法的保障性, 这就意味着刑罚的设置需要考量前置性法的适用情况。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以 “前置性法——刑法” 的递进模式开展自己的叙述, 时刻把刑法的启用看作是充分考量前置性法以后做出的选择, 可见这一理论是建构在 “实证”而非 “经验” 的基础上, 因此具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性。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建构 “前置性法——刑法” 的递进模式进行思考, 其中带来的最重要的理论意义是, 强调对 “法环境” 的考察与解析。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主要是基于自由刑法的立场, 始终从法体系的角度把握刑法是保障法、 具有第二次性违法的规范属性, 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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