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4): 91-97.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4.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刑法中暴力行为的禁止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林雨佳   

  1.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 收稿日期:2020-09-17 出版日期:2021-08-15 发布日期:2021-05-19
  • 作者简介:林雨佳,女,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E-mail:linyujia0922@163.com。

Research of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Repetitive Assessment of Violencein China’s Crimina lLaw

LIN Yujia   

  • Received:2020-09-17 Online:2021-08-15 Published:2021-05-19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 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 暴力行为, 刑法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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