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6): 45-5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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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之双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童德华,马嘉阳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3
  • 收稿日期:2021-02-10 出版日期:2021-12-15 发布日期:2021-08-20
  • 作者简介:童德华,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E-mail:18827406919@163.com;马嘉阳,女,河北沙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E-mail:573310078@qq.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Construction of Double Judgment Standard of Attention Capacity in Business Negligence Crime

TONG Dehua,MA Jiayang   

  • Received:2021-02-10 Online:2021-12-15 Published:2021-08-20

摘要: 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以普通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为基础。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建构的维度出发,主要存在单一判断标准和双重判断标准的分歧。其中,单一判断标准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双重判断标准主要存在违法—责任、规范—事实的观点。与其他判断标准相比,规范—事实双重判断标准在层次划分的标准、主客观问题的认识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其不仅符合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过程,也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以及 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予以建构:在规范的层面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设定作为判断标准;在事实的层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自身因素进行消极的、排除性的判断。

关键词: 过失犯罪, 业务过失犯罪, 注意能力, 刑事司法,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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