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3): 31-34.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3.005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学理内涵与机制发展

朱福惠,潘新美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 收稿日期:2015-03-31 修回日期:2015-03-31 出版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2015-05-14
  • 作者简介:朱福惠,男,湖南娄底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新美,女,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Mechanism Developmentof Supervision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China

ZHU Fu-hui ,PAN Xin-mei   

  • Received:2015-03-31 Revised:2015-03-31 Online:2015-06-15 Published:2015-05-14

摘要: 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各不相同,二者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也不相同。宪法实施是一种政治机制,宪法监督则属于法律机制。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实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而宪法第62 条和第67 条的规定,则是指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监督宪法实施,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现在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是权力机关的民主监督制,且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缺乏针对性而丧失法律特征,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对此做出针对性的改革,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宪法解释委员会等,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 宪法,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依法治国, 法律机制, 民主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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