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3): 35-38.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3.006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改革需要让裁判者负论证之责

陈金钊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 收稿日期:2015-04-04 修回日期:2015-04-04 出版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2015-05-14
  • 作者简介:陈金钊,男,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Judicial Reform Needs Referee Responsible for Argumentation

CHEN Jin-zhao   

  • Received:2015-04-04 Revised:2015-04-04 Online:2015-06-15 Published:2015-05-14

摘要: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律责任, 论证之责, 裁判理由, 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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