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中图分类号:
陈金钊. 司法改革需要让裁判者负论证之责[J]. 江汉学术, 2015, 34(3): 35-38.
CHEN Jin-zhao. Judicial Reform Needs Referee Responsible for Argumentation[J]. JIANGHAN ACADEMIC, 2015, 34(3): 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