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4, Vol. 43 ›› Issue (2): 109-117.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4.02.011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范志勇
FAN Zhiyong
摘要: 预重整旨在整合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的优势,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采取程序贯通的认知视角。考察预重整制度的起源与目标,借鉴域外通行的预重整规则,我国应当建构贯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的预重整制度,而非当前地方实践探索的预重整司法程序,后者模糊了预重整与重整的边界,架空了重整制度的价值,不利于预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程序贯通路径下确立的预重整规范,应当包括完全预重整与部分预重整,明确预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标准,使预重整中的重整准备工作成果尽量得到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审查的机会。预重整中的辅助机构不应具备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但基于提升预重整与后续重整工作质效的考虑,立法应强化辅助机关向重整中管理人的转化。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