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6): 84-9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09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徐本鑫
XU Benxin
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派生的、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的一项权力,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在性质、目的、手段和适用阶段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使用“调查”代替“调查核实”,并要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但也暴露出调查核实权的属性不清、权能不明、边界含混等问题。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良好运行有待从规范层面明确权力的法律监督属性,防止权力不当扩张;将权力运行阶段限定在立案后至提起公益诉讼前,以区别于公益诉讼其他阶段的调查行为;将权力运行的权能限定在核实被监督行为的合法性、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进程,进而实现法律监督,以避免陷入一般监督的误区和克服盲目追求胜诉的实践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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