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6): 84-9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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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理解析与规范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相关规定的合理性

徐本鑫   

  1.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 收稿日期:2022-03-08 出版日期:2022-12-15 发布日期:2022-11-25
  • 作者简介:徐本鑫,男,河南光山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E-mail:291350660@qq.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研究”(20BFX076)

The Jurisprudence Analysis and Standardized Path of the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Right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ase Handling Rules

XU Benxin   

  • Received:2022-03-08 Online:2022-12-15 Published:2022-11-25

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派生的、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的一项权力,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在性质、目的、手段和适用阶段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使用“调查”代替“调查核实”,并要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但也暴露出调查核实权的属性不清、权能不明、边界含混等问题。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良好运行有待从规范层面明确权力的法律监督属性,防止权力不当扩张;将权力运行阶段限定在立案后至提起公益诉讼前,以区别于公益诉讼其他阶段的调查行为;将权力运行的权能限定在核实被监督行为的合法性、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进程,进而实现法律监督,以避免陷入一般监督的误区和克服盲目追求胜诉的实践倾向。

关键词: 调查核实权, 调查取证权,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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