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6): 75-8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08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监察委员会关联案件的管辖模式——以《监察法》第34条为视角

谢登科,赵 航   

  1.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 收稿日期:2022-03-10 出版日期:2022-12-15 发布日期:2022-11-25
  • 作者简介:谢登科,男,湖北随州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E-mail:xdkjlu@163.com;赵航,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E-mail:11833622@qq.com。
  • 基金资助: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检察权的发展与变迁”(JLHZ202007);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2019LZY007)

On the Jurisdiction Model of Supervisory Committee-related Cas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ticle 34 of the Supervision Law

XIE Dengke,ZHAO Hang   

  • Received:2022-03-10 Online:2022-12-15 Published:2022-11-25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关联案件, 分属管辖, 合并管辖, 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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