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6): 75-8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08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谢登科,赵 航
XIE Dengke,ZHAO Hang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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