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与式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治理理论或多或少地给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提供了有创新探索意义的支撑理论。然而,实践层面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显示出生长发育初期的匮缺,如立法形式上缺乏个性与特色、立法内容上简单单一、且欠缺浓郁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文化。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涉及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二维互动,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方设置的制度和开放渠道。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价值理念以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的实践和制度为基础,且要符合少数民族公民参与运行的客观规律,并能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提供精神指导。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制度可以通过“通则式”、“政策式”和“法典式”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及其核心制度群落表现出来。地方政府主导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渐进式的发展路径是切合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际的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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