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4): 82-90.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120.003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法理研究

阙成平   

  1. 贵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 收稿日期:2019-12-01 出版日期:2021-08-15 发布日期:2021-05-19
  • 作者简介:阙成平,男,湖南凤凰人,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E-mail:chengpingque@126.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研究”(15XMZ004)

Study on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Incorporating Autonomous Legislation in Autonomous Regions and Local Legislation

QUE Chengping   

  • Received:2019-12-01 Online:2021-08-15 Published:2021-05-19

摘要: 自治区自治立法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但是,这一 制度设计在自治立法主体上不完善,造成自治立法困境重重;在自治立法权限方面模糊不清,导致自治立法徘徊不前;在自治立法程序问题上有悖法理,致使自治立法步履维艰。由此,至今未能制定出一件自治法规。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亦即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主体与地方立法主体、合并自治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合并自治立法程序与地方立法程序。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治区自治立法权的有效行使,推进自治立法的有序进行,而且是法理的使然。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区, 自治立法, 地方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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