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1 ›› Issue (1): 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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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与警示:前苏联修改宪法第6条的宪法学反思

刘建辉1,祝愿2   

  1. 1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2珠海市人民银行,广东 珠海 519015
  • 出版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2014-03-20
  • 基金资助: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巩固执政安全的历史研究”(12XDJ017)

  • Online:2014-02-28 Published:2014-03-20

摘要: 宪法在形式上是国家根本大法,在实质上则是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根本规则,是反映特定政治法权关系的一种政治决断,政治性和法律性都是宪法的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宪法的五条“根本大法”是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其中,“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宪法,”是“第一根本大法”和“根本大法的根本大法。”如果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改革时通过修宪的方式取消宪法中有关共产党领导权的规定,把共产党的政治法权地位置于一般社会政治团体的层次,就很可能像前苏联那样陷入民族分裂、国家解体的灭顶之灾。

关键词: 前苏联, 宪法, 修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