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37 ›› Issue (4): 5-1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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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宪法价值

宁凯惠   

  1.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 发布日期:2020-08-04
  • 作者简介:宁凯惠,女,博士,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宪法序言价值的构造机制研究”(20YJC82003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研究项目“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19SFB3010)

  • Published:2020-08-04

摘要: 宪法和民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日益频繁、密切、强烈。民法的宪法化趋势和宪法的民法化、普通部门法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在这种双重趋势推动下,基于民法、宪法的本质属性,我国《民法典》和宪法之间必然存在价值的通约性、同构性。《民法典》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绿色原则”,规定“优良家风”“家庭美德” “家庭文明建设”,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制度和宪法基本国策。《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增设居住权,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之后又写进并融入《民法典》,《民法典》不仅全面深度体现了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也对宪法的价值增添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法典;法典编纂;宪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