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37 ›› Issue (4): 5-1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0.04.001
宁凯惠
摘要: 宪法和民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日益频繁、密切、强烈。民法的宪法化趋势和宪法的民法化、普通部门法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在这种双重趋势推动下,基于民法、宪法的本质属性,我国《民法典》和宪法之间必然存在价值的通约性、同构性。《民法典》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绿色原则”,规定“优良家风”“家庭美德” “家庭文明建设”,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制度和宪法基本国策。《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增设居住权,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之后又写进并融入《民法典》,《民法典》不仅全面深度体现了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也对宪法的价值增添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