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36 ›› Issue (3): 16-2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3.002
罗亚海
摘要: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随着中国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制度目的和制度内涵已经现实地得到修正,需要谋求新的解释理念和解释维度。针对条款性质的体系化效力、国有与征收制度的关系、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张力和共生空间可能等问题的困惑,需要谋求新的解释原则和解释思路。解释进路的选择不仅需要原旨主义的理解,也需要整合解读下的思考和商谈式的法律制度构建。在宪法制度时空要素发生变迁的背景下,条款的解读需要寻求符合土地作为财产权的规律性理念的支撑,并去发现宪法没有列明的权利,探求宪法精神下的条款内涵和制度规律,以便实现对中国问题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