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1): 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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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胡弘弘1,李克锋2   

  1.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 收稿日期:2011-08-10 出版日期:2012-02-29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胡弘弘(1970-),女,湖北大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地方制度等研究;李克锋(1982-),男,河南襄城人,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基金资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资助项目重点项目立项“改革试验区的公法问题研究”(2010002)

  • Received:2011-08-10 Online:2012-02-29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作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湖北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也对全国其他城市开发区的管理和建设具有示范意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对开发区的有序发展、各类经济要素的健康增长均功不可没。但是该条例存在立法原则模糊、调整内容需明确等问题,在实施中存在开发区与所在区县关系紧张、条例在企业中的影响力不大等问题。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武汉城市圈和“两型社会”建设对开发区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也面临着修改。在不同的思路下,《条例》的修改存在两种方案的选择。

关键词: 开发区, 条例, 两型社会,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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