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2, Vol. 41 ›› Issue (4): 15-2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4.002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身份证件类犯罪的刑行衔接优化

陈禹衡   

  1. 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189
  • 收稿日期:2021-12-01 出版日期:2022-08-15 发布日期:2022-06-20
  • 作者简介:陈禹衡,男,江苏淮安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研究人员,E-mail: 1776089552@qq.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

Cohesion and Optimization of ID card-related Crime under the Unity of Legal Order Principle

CHEN Yuheng   

  • Received:2021-12-01 Online:2022-08-15 Published:2022-06-20

摘要: 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下,刑法加强了对身份证件的治理,并需要优化和行政法规的衔接,以解决刑行衔接中解释路径和处罚界限的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法益都无法准确涵盖身份证件类犯罪的保护法益,而采用社会公共信用法益则更符合实际需求,并将行政法规中的价值追求作为其保护法益的来源、参考标准和衡量依据。在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中,追求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在价值理念上的同频共振,并由空白罪状影响实行行为和适用场合的认定。划分身份证件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行界限,应该根据罪名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三件为数量标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采用“数量+情节”模式,冒名顶替罪则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采用不同的区分标准。

关键词: 法秩序, 法秩序统一, 身份证件, 刑行衔接, 刑法修正案, 积极刑法观,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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