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9, Vol. 38 ›› Issue (2): 65-72.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2.009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 条

胡安琪   

  1.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
  • 收稿日期:2018-03-24 出版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2019-04-01
  • 作者简介:胡安琪,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助理研究员。

Logical Analysis on Interpretation of Intention Expression:on the 142nd Article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HU Anqi   

  • Received:2018-03-24 Online:2019-04-15 Published:2019-04-01

摘要: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可归责性, 理性人标准, 可预见性,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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