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7, Vol. 36 ›› Issue (5): 61-6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7.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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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履约标准与履约模式——兼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

季 华   

  1.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 收稿日期:2017-06-30 修回日期:2017-06-30 出版日期:2017-10-15 发布日期:2017-09-22
  • 作者简介:季 华,男,江苏盐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访问研究人员。
  • 基金资助:
    北京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zzsq2015000221)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 the Paris Agreement: Standard and Mode of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 on China’s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JI Hua   

  • Received:2017-06-30 Revised:2017-06-30 Online:2017-10-15 Published:2017-09-22

摘要: 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规定的一项缔约方义务。从履约标准上看,《巴黎协定》对全体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标准,即减缓和适应,而对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和支持”标准。在履约模式上,《巴黎协定》采取“国际总目标—国家自主—国际评估—减排差再分配”的路径。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法律义务主体不同的是,《巴黎协定》给缔约方施加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义务,是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我国在 2015 年提交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的内容满足《巴黎协定》中的法律标准。

关键词: 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温室气体, 国家自主贡献, 国际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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