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前提,人类需求的多样性导致价值的多元化,多元价值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有必要确立基本的价值位阶。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适用领域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和规范选择两大范畴,每个范畴各自包含三种情形。具体而言,前者包括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的选择与裁剪,案件事实的意义评价;后者包括法律规范存在多义解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规范适用导致个案不正义。要防范价值判断沦为法官的主观恣意,法官在价值判断时 须受到必要的规范。价值判断要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价值要源自法体系,价值判断的目标是要实现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具体路径,可以借鉴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依据个案中的优先条件,在不同的价值间进行权衡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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