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事实与价值的哲学视域下,作为犯罪成立或证成的中外犯罪论体系都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于一体。主观归责,即罪过成立与否是犯罪成立判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链条。刑法学意义上的罪过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其构成可分为规范性的心理事实和规范性的价值判断,二者齐具方可主观归责。行为人行为时的实然“心理事实”,是自然主义立场的心理学的“心理事实”。它由认知活动、情感活动和意志活动构成。规范性心理事实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价值立场,从心理学意义的心理事实中萃取出特定的因素或状态构建而成。犯罪故意和过失构造中的规范性心理事实,虽然同是从行为人行为时所有心理事实的规范性萃取而得,相较而言,前者明确具体,后者抽象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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