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5, Vol. 34 ›› Issue (5): 51-59.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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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交流的法律回应与制度建构

曾睿1 ,徐本鑫2   

  1. 1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州 350002;2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500
  • 收稿日期:2015-06-20 修回日期:2015-06-20 出版日期:2015-10-15 发布日期:2015-09-29
  • 作者简介:曾睿,男,河南光山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徐本鑫,男,河南光山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 基金资助: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题研究项目“云南省环境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YB2013140)

Legal Response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Communication

ZENG Rui,XU Ben-xin   

  • Received:2015-06-20 Revised:2015-06-20 Online:2015-10-15 Published:2015-09-29

摘要: 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交流的法制化可以增强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效力,搭建起平等理性的环境风险交流平台,消解因环境风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效能。当前我国在法学领域内对环境风险交流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不足,在社会实践中相关研究也比较薄弱。环境风险交流机制尚不健全,风险交流碎片化、交流主体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信任基础弱、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突出。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机制,有必要统合环境风险交流规范体系,完善环境风险交流主体结构,建立多元双向的环境风险交流模式,夯实环境风险交流的信任基础,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救济制度,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回应型法律规制。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环境风险, 风险交流, 法律规制, 法律回应,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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