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均为股东出资瑕疵①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客观表现及主观恶性都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出资不实不应仅限于现物出资,虚假出资也不能排除“象征性”出资,要从出资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判断,并通过立法严格进行界定,对于出资不实只承担资本充实和违约责任,而虚假出资除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外,基于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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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兰. 论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29(1): 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