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1):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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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侯永兰   

  1.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 收稿日期:2011-06-09 出版日期:2012-02-29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侯永兰(1963-),女,宁夏盐池人,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Received:2011-06-09 Online:2012-02-29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均为股东出资瑕疵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客观表现及主观恶性都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出资不实不应仅限于现物出资,虚假出资也不能排除“象征性”出资,要从出资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判断,并通过立法严格进行界定,对于出资不实只承担资本充实和违约责任,而虚假出资除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外,基于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 出资不实, 虚假出资, 资本充实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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