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1): 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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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探寻公共利益主体和个体利益主体的新的划分法

朱汉卿   

  1. 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 收稿日期:2011-06-28 出版日期:2012-02-29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朱汉卿(1972-),男,湖北襄阳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 Received:2011-06-28 Online:2012-02-29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对于利益主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利益归属于谁,就由谁代表、谁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却由利益归属主体以外的他人代表、他人行使。这就是实践中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一致”与“分离”的现象。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的“分离”现象更是公共利益主体的常态。与此相适应,不管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利益主体都可以划分为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这种分类法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可以运用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验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特定公民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 利益归属主体, 利益代表主体, 利益行使主体,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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