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5 ›› Issue (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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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宪法原则

刘建辉   

  1.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 出版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2018-08-01
  • 作者简介:刘建辉(1968—),男,广西桂林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宪法问题、中国行政法治问题、中国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14zdc026)

  • Online:2018-08-28 Published:2018-08-01

摘要: 按少数民族人口在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配自治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名额是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科学内涵。把干部民族化完全等同于自治机关干部的自治民族化是不科学、全面、准确的。如果把这种观点付诸于实践,在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就可能导致刻意强化干部民族化中的族别限制、排斥汉族和非自治民族干部等不良后果。在依宪执政的要求下,理解、推行干部民族化,必须遵循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共和主义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和民族平等团结和谐原则。

关键词: 干部, 民族化, 宪法,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