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政府直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弊端显现,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实行重心下移、保障下倾,鼓励公众参与。从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立法来看,公众参与无法可依。随着户籍制度放开,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未来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应是城乡统一立法,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条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机制与方法,为公众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以政府放开环境治理资源垄断为前提,嵌入配套措施,发挥企业、社会组织中介作用,树立村委会、农民主体地位,来回应农民对于“美化家园、清洁乡村”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