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5): 5-13.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5.001

• 法学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个人隐私之保护

王东伟   

  1. 江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 发布日期:2021-10-04
  • 作者简介:王东伟,女,江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行政裁判文书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研究”(21YJA820022)

  • Published:2021-10-04

摘要: 2019 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5 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进行利益衡量后认为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然而,从实施现状看,该制度存在不确定的个人隐私概念导致对类似信息的定性不同、行政机关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怠于行使裁量权、征求权利人同意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个人隐私的方法及该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应当明确个人隐私的判断方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选择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类型。

关键词: 政府信息;个人隐私;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