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共享单车”进入城市的是其监管的需要,目前城市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共享单车”的准入监管和后续监管,立规主体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入监管的归口,但未必能解决把好入口关的难题。后续监管的分工也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得以确立,但这种分工的合法性需要在未来的法律清理中得以明确。结合城市管理的需要,我国“共享单车”监管的立规应该不仅仅限于规范性文件,也可考虑行政法律规范的立规形式,而现有各地规范性文件赋权的不一致也并不需要整齐划一的模式操作,更应在合法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与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