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34 ›› Issue (6):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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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享有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高度自治权

郝铁川   

  1.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上海 200020
  • 出版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2017-12-14
  • 作者简介:郝铁川(1959—),男,河南南阳人,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史学、法理学、宪法学以及香港问题研究。

  • Online:2017-12-28 Published:2017-12-14

摘要: 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比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要大,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的某些权力也要大,但这种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自治权。香港特区和其它省、直辖市的法律地位一样,都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社会少数人鼓吹香港拥有所谓的“民族自决权”“次主权”“固有权力”“剩余权力”等,是有意或无意地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实行的是单一制,是有意或无意地把香港特区视为联邦制成员单位、独立或半独立政治实体。

关键词: 香港特区, 单一制, 民族自决权, 次主权, 固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