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2 ›› Issue (6): 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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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团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以群团组织的司法参与为视角

朱汉卿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 出版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2016-01-11
  • 作者简介:朱汉卿(1972—),男,湖北襄阳人,博士生,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

  • Online:2015-12-28 Published:2016-01-11

摘要: 在依法治国建设的大背景下,群团组织参与司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梳理三大诉讼法可以发现,群团组织司法参与中的角色多种多样,有陪审员、调解员,有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有辩护人、见证人、法律监督者等。实际上,群团组织参与司法有宪法、三大诉讼法这样的法律依据,也有人民主权、司法民主、正当程序、权利制约权力这样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应有制度创新,在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组员法律素养、明确不同角色下的的权利义务以及司法参与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下功夫。群团组织参与司法的意义重大,它既是党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也可实现人民在司法领域内当家做主,还是实现司法监督、 司法民主、 司法公正、 司法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群团组织, 司法参与, 司法民主, 司法公正, 依法治国